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刑│日期│││日期││日期│├──┼──┼──┼───────┼──────┼──┼──────┼──┤│竊盜│有期│97年│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97年│同前│97年│││徒刑│4月│院檢察署97年度│97年度上易字│12月││12月│││4月│2日│偵字第2410號│第2594號│2日││2日│├──┼──┼──┼───────┼──────┼──┼──────┼──┤│竊盜│有期│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度易│98年│臺灣高等法院│98年│││徒刑│2月│院檢察署97年度│字第3039號│5月│98年度上易字│6月│││1年│28日│偵字第24741號││8日│第1527號│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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