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張春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三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號?碼│張數│單位數││號││││││├─┼───────────────┼──────────────┼────────┼────┼───┤│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0│一│一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