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高佳林國際股份有限│寶島商業銀行松南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陸萬貳仟肆佰伍拾│CA八四五一六二││││公司 陳銘芳 │行││叁元│七││├─┼─────────┼─────────┼───────────┼────────┼────────┼──┤│2│高佳林國際股份有限│寶島商業銀行松南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壹萬叁仟捌佰壹拾│CA八四五一六四││││公司陳銘芳│行││陸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