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9號聲請人 黃政穗 相對人 黃隆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