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設計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85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間變更設計費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萬6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