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242號抗告人 陳階明
陳榮芳 陳誠禎 陳義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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