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201號
聲請人 林勇 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璧合 、 張鳴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理由欄內第2頁第9行關於「應徵裁判費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裁判費1萬8,000元」。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本院請求被上訴人應共同出具道歉書函予上訴人,並追加提起三項確認之訴,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共四項,應徵裁判費1萬8,000元(計算式:4,500元×4項聲明=1萬8,000元)。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