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俊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俊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