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20號聲請人 林奇慧
林芝怡 林文津 林秋鴻
廖晉偉
廖佑甄
張芙嫚 張甯詒 林侑錚 林昱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文津、廖晉偉、廖佑甄、張芙嫚、張甯詒簽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無該等簽章)。
二、經聲請人林文津、廖晉偉、廖佑甄、張芙嫚、張甯詒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及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或除戶謄本。
四、聲請人林文津、張芙嫚、張甯詒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五、聲請人林文津、廖晉偉、廖佑甄、張芙嫚、張甯詒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六、全體聲請人個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得繼承)之日起至111年1月17日聲明拋棄繼承之日,未逾三個月之證明(即提出逾3個月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