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暐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暐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暐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共1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0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均係於107年7月底至8月初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收款(俗稱收水)之車手頭後,於107年8月2日至同年月29日間所犯,犯罪時間間隔不大,犯罪手段、態樣類似,所擔任角色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但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寄藏改造槍枝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與其他各罪不同,此部分不宜給予過多定應執行刑之減讓(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附表:受刑人王暐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日至同年月3日107年8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3772號)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108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83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3772號)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4日108年9月4日108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8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8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83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3772號)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9日107年8月9日至同年月15日107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9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5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9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7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4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7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3772號)編號1314本欄空白罪名加重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7年8月10日107年1月至2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68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4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日110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4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7日110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7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3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37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