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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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59號聲請人 陳秀琴
許根源
許00
許00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佳霖 聲請人兼 許根維 法定代理人聲請人 許榮楠
許貴枝
許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許瑋鴻 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