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聲請人 王愛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阿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發票日為「110年11月5日」、「111年4
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為「11年4月5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
111年4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提示日應自到期日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