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薛煜祺 被告 楊紹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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