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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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辰○○
丁○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子○○上訴人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卯○○
辛○○上訴人寅○○
丑○○庚○○己○○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壬○○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萬9,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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