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肆顆及賭資新臺幣伍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丁○○等4人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4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
590元(聲請書誤載為490元),係現場賭博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 劉政忠 等4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4顆及賭資590元,乃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