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萬喜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含解散前全體股東/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東/董事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 黃財源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具狀改列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董事為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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