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2號聲請人 周來 好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陳美鳳 │88年11月25日│88年12月5日│100,000元│0000000││├──┼─────┼──────┼──────┼──────┼──────┼──┤│2│陳美鳳│88年11月22日│88年12月1日│750,000元│4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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