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 江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清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