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丁○○
號己○○○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