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