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信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崇文 即泉鑫水電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634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