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依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