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甲○○
5上列聲請人因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原審法官陳介安於原審開庭時對聲請人所調查之證據均未予理會,執行職務顯有不公,而本件陪席法官李宛玲與陳法官為夫妻關係,恐基於夫妻情誼而不願翻案改判,為此聲請李宛玲法官應予迴避云云。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稱一、二審法官間有夫妻關係一節,雖係屬實,但無法憑此即遽予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今聲請人既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之理由說明李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且又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難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系爭清償債務案件於95年10月26日即繫屬本院,本院並於95年11月20日行準備程序,惟本件聲請人於96年1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始當庭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停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陳順輝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