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者為存續公司,依法承接前者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中國農民銀行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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