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