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東山蜜峰咖啡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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