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四號
原告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訴訟代理人 陳紀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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