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七號
原告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羅金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