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參加人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代表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 律師
賴佳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瑞 北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