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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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阿昌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於105年6月7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6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25日,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6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㈡、本院審核卷附之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乙99等量表、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強制治療紀錄乙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乙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個案輔導記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庭暴力罪出獄觀護資料一覽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