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 林志煥 訴訟代理人 游明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益源 等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111年度重上字第6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於110年間簽訂買賣總價款計新臺幣(下同)6,380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書(見原審補字卷第2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比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核定為5,334萬9,944元【計算式:63,800,000元×{51,001,008元÷(51,001,008元+9,989,952元)}=53,349,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萬2,22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66萬2,424元,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5萬9,79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顏淑惠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方毓涵
【附表一】:坐落臺南市○○區○○段(下稱海東段)下列三筆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見原審補字卷第47至57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總額為51,001,008元。編號○○段333地號土地○○段333-1地號土地○○段333-2地號土地149,217元×578.48㎡=28,471,050元52,146元×246.38㎡=12,847,731元50,141元×193.10㎡=9,682,227元【附表二】:坐落臺南市○○區○○段(下稱海東段)下列二筆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見原審補字卷第59至65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總額為9,989,952元。編號○○段351地號土地○○段352地號土地116,800元×428.57㎡=7,199,976元16,800元×166.07㎡=2,789,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