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 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