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海商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優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裕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海商字第四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為捌拾柒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伍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