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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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告 黃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黃益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萬9,550元,業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其確認在案,此有卷附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9,55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