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28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蕭傑謙
葉紘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1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