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7號
114年度救字第110號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並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各該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編號
訴訟救助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1
114年度救字第107號
114年度聲再字第23號
114年度聲再字第18號
2
114年度救字第110號
114年度聲再字第25號
114年度救字第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