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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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二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程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丙○○夫妻二人與乙○○有債務糾紛,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由甲○○僱來不知情之鎖匠 陳漢陽 ,佯稱:伊住處需要開鎖云云,使陳漢陽信以為真而為其開啟臺南市○區○○路○○○號乙○○住處一樓鐵製大門之門鎖。門鎖開啟後不久,丙○○搭乘計乘車趕到上址,甲○○。丙○○二人即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無故侵入前開乙○○住宅,並找乙○○理論債務問題,因認甲○○、丙○○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丙○○夫妻二人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業與被告甲○○、丙○○夫妻二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本院達成和解,告訴人乙○○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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