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柯柏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