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柯柏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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