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大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
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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