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徐兆平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謝雅惠
被 上訴人  葉美妏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高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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