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俊隆 等三十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方俊隆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新臺幣(下同)250,868元及利息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方俊
強於民國106年間取得高雄市○○區○○○段○○○○○○號
不動產之所有權,系爭不動產目前為公同共有狀態,因相對
人方俊隆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執行受償
,為保全債權,故主張代位相對人方俊隆請求分割系爭不動
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
字第53194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
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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