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翁俊彬 發支付命令,經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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