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世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六0號),聲請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世耀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六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再審,爰聲請交付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六0號案件之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雖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而未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或書狀之影本,及審判後被告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六二號解釋已宣告上開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之意旨,則為保障聲請人聲請再審權之有效行使及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自應從寬解釋認聲請人之請求應予准許(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一號刑事裁定意旨及一0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一六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