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8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正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88
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09號),爰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正琦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附表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無購買機車及按期繳付購車分期款項之意,僅因自己需款孔急,以俗稱「買車換現金」之方式,佯稱自己願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車,致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購車款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已與東元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審易卷第57頁),犯後態度良好,復考量被告無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斟酌其犯罪手段、情節暨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述)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觸法,信經此追訴、審判之教訓,已知所警惕;又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按調解筆錄已支付2期分期款,有上開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簡卷第9頁)及被告匯款明細(簡卷第11頁至第15頁)在卷可憑,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惟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並確實履行其與被害人達成之調解條件,故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支付附表所示之金額。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予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應逕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格;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9萬5,130元,惟被告已就該筆金額與東元公司連同遲延利息達成調解,業經說明如上。而被告就其已與東元公司達成調解之金額,雖非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被告能確實履行調解之金額,已足以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若被告未能履行,被害人亦得持本院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件若再就被告取得之9萬5,130元元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應履行條│被告願給付東元公司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元││件(即本│,以匯款方式匯入東元公司指定帳戶,自民國108││院108年│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分13期,每月1期││ 度雄司 附│,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8,000元,如有1期││民移調字│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第1101號│││調解筆錄│││關於給付│││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