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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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告 凃鈞耀
訴訟代理人 陳哲瑋 律師
被告 葉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2萬5,9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蓓娟
附表一:系爭房地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淡水區
正德段
747
1738.29
10000分之6
1
新北市
淡水區
正德段
748
6652.70
10000分之9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18層(四層)
總面積
30.20
陽台
4.42
全部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1,407元,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建物面積合計為34.62平方公尺(30.20+4.42),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212萬5,910元(計算式:61,407×34.62≒2,125,910,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