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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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告 鄭絹眉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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