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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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玲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4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1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1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吳炳桂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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