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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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德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靳慧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東泰生技紙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3年3月18日│12,600元│FB0000000││││份有限公司李│員林分行│││││││春茂││││││├──┼───────┼───────┼───────┼────────┼────────┼──┤│002│東泰生技紙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3年3月28日│533,642元│FB0000000││││份有限公司李│員林分行│││││││春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