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新保成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豪 訴訟代理人 林德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弘雅圖書│第一商業│││││001│股份有限│銀行民權│105年10月28日│218,074元│JA0000000│││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