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學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學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學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亦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學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3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過失傷害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07月20日│105年07月22日│105年0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04號│第6287號等│第6287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106年05月31日│106年05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106年02月07日│106年06月23日│106年06月23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備註││附表編號2及編號3│附表編號2及編號3││││之罪前經本院判決定│之罪前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6月│└────────┴──────────┴──────────┴──────────┘